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什么(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)
房屋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需求之一,同时也是人们重要的财产资产之一。在民法上,房屋作为不动产,具有特殊的属性和法律地位。本文将从不动产的定义、房屋的特点、房屋的权属以及房屋的保护等方面,对房屋在民法上的地位做一进一步的阐述。 一、不动产的定义 不动产是指土地、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永久附着的物体。不动产包括地上、地下和空中三个部分,同时包括自然产生部分和人工建筑部分。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和制度保护,其权利的转移、设立、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国家管理部门的审批。 二、房屋的特点 1、实体性:房屋是具有物质实体的存在,具有分开、联合等空间关系。 2、独立性:房屋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,不同的房屋之间相互独立。 3、永久性:房屋的修建游历相对土地和其他不动产来说,具有相对的永久性,因此具有长期的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。 4、权能复杂:房屋是一个动力复杂、涉及多方的法律关系,其管理往往需要多方面的法律规范。 三、房屋的权属 1、所有权:房屋的产权属于所有制权范畴,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统治该房屋利用的权利。 2、用益权:用益权属于使用权范畴,用益权人可以凭借该权利使用该房屋和收益。 3、担保权:担保权具有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性质,房屋担保权主要是指出借人为保障贷款,要求债务人预先登记担保权,从而使其获得优先受偿权。 四、房屋的保护 1、房屋质量保护:依据现行法律规定,房屋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质量保护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权利,其侵权责任主要以返还、修复与赔偿支付等方式进行处理。 2、房屋安全保护:房屋的基础构件、建筑材料及施工质量引起火灾、泄漏等安全隐患时,房屋所有权人有着保护自身房产和周围居民安全的责任。 3、房屋使用权保护: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除非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,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尊重建筑物权力人的合法权益,不得损害建筑物权力人对其房屋使用权的行使。 综上所述,房屋在民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。房屋是不动产的一种,具有实体性、独立性、永久性和权能复杂等特点。房屋的权属通常包括所有权、用益权和担保权。我们应当加强对房屋的保护,在房屋质量保护、房屋安全保护以及房屋使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规范和制度保障,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