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市在房屋公共维修金的收取方面,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的。房屋公共维修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代为收取、管理、使用的维修资金,用于普通共有部位的修缮和维护等公共用途。
按照城市物业管理条例,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修基金,其收费应该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,但不得超过居民住房租金的5%。在扬州市,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金,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至2元不等。
对于业主而言,他们需要知道的是,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,公开,透明。业主有权知道收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,同时也有权监督管理和使用。对于不合理收费、不透明收费或者挪用公共维修金等情况,业主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疑和举报。
同时,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布,并定期将收支情况报告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。该基金只能用于维修、保养公共共有设施、设备和部位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
由此可见,扬州市在房屋公共维修金的收取方面,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,确保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同时,物业服务企业也有责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透明,确保资金使用得当,保障业主利益。